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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外国语学院 继续教育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22/3/8 16:29:34 访问次数:62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提高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质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河北外国语学院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入学注册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河北外国语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和地点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假原则上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

1)患有疾病的新生,不宜继续学习的,出具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到校办理相应手续,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2)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无法入学的,学校在开学前接到《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后,学校为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校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在下学年新生开学前15天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2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于每学年第一学期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方能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请假或欠费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请假逾期两周内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学籍,按《河北外国语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第十章的相关条款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入学后,应按录取专业就学。

第十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按规定建立学生的学籍档案,学生入学电子注册信息上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第四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五条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行学年制

高中起点本科学制5年,修业年限最长为7年;

专科起点本科学制为2.5年,修业年限最长为4.5年;

高中起点专科学制2.5年,修业年限最长为4.5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与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河北外国语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成绩单》,毕业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分终结性考核和过程性考核两种。终结性考核的方式可采用闭卷、开卷等形式;过程性考核的方式可采用口试、实际操作、作业、课堂测验、实验、实习、论文等多种形式。

各门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由该课程的期末考核成绩和平时考核(包括作业、课堂测验、实验、实习等形式)成绩两部分组成,期末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

课程考核成绩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均按百分制评定。

第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二十条  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做出限制。

第六章  缓考、补考、重修与免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应当请假。经批准者,可以缓考,缓考成绩按卷面实际成绩记载。未经批准而缺考者,视为旷考。

第二十二条  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允许补考,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的按60分记载。经补考不及格者,在本专业基本学制期满前再补考一次,仍不及格者,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可重修。

第二十三条  凡旷考、考试违纪、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以“0”分计,不准正常补考。视本人表现,可以在本专业基本学制期满前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的按60分记载。

第二十四条  重修课程不单独安排教学和考核,学生可以参加以后学期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免修有关课程:

(一)参加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

(二)已取得的其他院校同层次的课程成绩,学时数不少于本校该课程教学计划规定学时的。

第二十六条  申请免修者,本人提出申请,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成绩证明原件和有效复印件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免修手续,逾期不予补办。未办免修手续的课程不予免修。免修课程成绩按原成绩记载,加注“免修”字样。

第七章  考勤与请销假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所有活动都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请假。

第二十八条  学生请假应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不履行请假手续视为旷课。

学生集中面授期间请假,一天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及以上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假满后要及时销假,需续假的,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二十九条  请假需书面提出申请,病假还应提供县级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第三十条  学生请假每门课程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授课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以上者,旷课每门课程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十分之一(含)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八章  转专业(学习形式)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专业(学习形式):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入其他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三)工作、学习矛盾突出的;

(四)休学学生复学后,无原修专业的;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经学生同意需要调整所学专业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所转专业的学历层次与原专业一致;

(二)专科起点本科所转专业的考试科目与录取专业一致;

(三)在校学习期间只允许转专业一次;

(四)不允许转入毕业年级;

(五)按录取专业学习形式无法坚持学习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转专业的手续,应当在新生入学第二学期办理;

(二)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填写《校内转学备案表》一式三,按流程办理,审批完毕后,转入新专业学习。

第三十五条  学生如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1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三)应当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转学应当在每学期期末申请办理;

(二)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一式五份),附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因患病转学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书),提供原所在学校已学课程成绩单(须加盖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印章),并提供载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和拟转入学校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的名册复印件(两个复印件均须加盖学校招生或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审核,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的,转出和转入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八条  凡申请转学、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或未办完有关手续前,应当参加原校、原专业学习。

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的,可申请休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一)学生本人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二)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特殊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的。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续休。累计休学年限不超过二年。

第四十二条  学生自愿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按流程审核办理,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方可休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的学生待遇。

第四十五条  休学期满应当按时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持有关材料,须于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复学;

(二)学生因伤、病休学,申请复学时应由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填写学籍异动审批表,依审批表程序办理复学。

(三)学生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须持退役时所在部队颁发的退役相关证书原件在学校办理复学,时间以退役相关证书记录时间延续两年为期,逾期不予办理。

(四)学生休学期间或保留学籍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作退学处理。

(五)学生复学,原则上转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下一年未招生时,可编入相近专业学习或根据情况做出适当安排。

第十章  延长修业年限与退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延长修业年限:

(一)学校批准休学的;

(二)基本学制已修满,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三)其他原因经学校批准的。

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应在毕业前,由本人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再继续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一学期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七)其他应予退学的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需填写《河北外国语学院高等继续教育学生退学申请表》。

第四十八条  退学的办理:非学校作出决定办理退学的学生,应书面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交继续教育学院。出具书面报告,继续教育学院签署意见并同意后填写《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报经学生处和校委会批准后,下发决定。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和校委会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继续教育学院送交本人,无法送交的,由继续教育学院在学校官网上予以公告,公告7日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退学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按《河北外国语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办理。

第十一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并按要求参加电子信息采集,准予毕业,由学校核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河北外国语学院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河外〔2018〕103号)规定条件的,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最长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可颁发结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退学或被取消学籍的,经本人申请,学满一学年及以上的,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足一学年的,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五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请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十二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籍电子注册结果是学生毕业时颁发学历证书及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主要参考依据。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要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填写《学生更改信息审批表》,学校进行审查,需要时,可通过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八条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损坏或遗失,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办理相应的毕业证明书或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九条  对表现突出的学生或学生干部,按照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六十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依据《河北外国语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与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一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纪律处分设置如下期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6个月;

(二)记过,9个月;

(三)留校察看,12个月。

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的、扰乱社会秩序;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由继续教育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继续教育学院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未经相关程序和会议讨论不得随便撤销。

第十四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有异议,应当根据《河北外国语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有责任按照《河北外国语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处理学生申诉。

第六十九条  学生对违纪处理复查结论仍有异议,可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未涉及的具体问题,均按有关部门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学校授权学生处、招生办公室、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河北外国语学院

                                0二二年三月八日